“质量”的概念是广义的,它包括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其定义是“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这里的“固有特性”对于焦炭和洗精煤来说,主要指明示的各项理化指标。“满足要求”包括国家标准的要求、公司内控指标要求和客户不言而喻的要求。然而,企业的经营者都十分明白,产品质量和生产成本是具有成正比的线性关系,即:质量越好,投入的成本越高。
不断改进产品质量,是企业为之奋斗的永恒主题。无论是改进有形产品质量(焦炭或洗精煤),还是改进无形产品质量(服务或工作),都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因此,质量成本客观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所有环节之中。其质量改进投入,既要满足客户的相对需求,同时又要符合企业增加利润的要求,这两个因素互相制约构成了质量成本发展变化的基本矛盾。也就是,企业要追求利润最大,客户要追求质量最优。从这个意义上讲,质量性态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满足客户要求是相对的
由于不同的客户对产品或服务质量有不同的需求标准,由此产生了对质量标准的理解和使用上的差异。如:对焦炭水分和焦末含量要求上的歧义,对洗精煤灰分和其它指标要求的分歧。还有的客户为了自身的质量成本,对洗精煤的水分,灰分和G值质量提出了十分苛刻的要求,但在售价上又不能满足卖方的质量成本和利润。所以,达到客户有支付能力的质量要求,是相对的,企业进行最低限度的质量成本投入,也应是符合实际和企业最低利润预期的;
二、质量经济性分析
是通过产品的质量、成本、利润之间关系的分析,研究在不同经营条件下经济的质量,以求得企业和社会最佳经济效益的方法。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都是围绕着生存和利润这两项基本内容。在进行质量成本投入时,首先要进行质量成本的经济效益核算(最佳盈亏平衡点测算)和决策,要在市场竞争、客户需求和企业生存及获利之间进行权衡。在集团公司举办的《现代企业管理专题讲座》上,岳伟老师就告诉我们:企业存在的意义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从而进行生产经营,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它以实现投资人、客户、员工、社会大众的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获得公司利益的最大化(盈利)为最终目的。换而言之,没有一个公司的经营者愿意不惜代价地去“满足客户要求”的。
有人假定其它条件不变(即不存在市场促销、季节变化、市场需求因素等对销售量和销售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下,理想状态的质量利润计算公式如下:
Pq=(PQ-PO×QO)×R-Cq
式中:Pq—质量利润;
Pq—质量改进后销售额;
POQO—质量改进前的销售额;
PO—质量改进前的价格;
Qo—质量改进前的销量;
Cq—进行质量改进支付的费用;
Q—质量改进后的销量;
R—销售利润率。
销售利润率(R)=利润总额÷营业收入×100%
而且,销售利润率应是正数,否则,质量利润(Pq)就是负数,即亏损。因此,在求得销售利润率时,必须预先设定利润总额,这样销售利润率(R)才是正数,公司才不会亏损。
从质量利润(Pq)的计算式中可以看出:当质量成本的投入量超过一定水平时,导致Pq的降低,甚至为负数(Pq<0)。也就是说,降低洗精煤的灰分,使草皮煤的回收率降低,质量成本随之增加,最终使质量利润降低,甚至亏损。随着焦炭各项指标的不断提高,甚至超出冶金二级焦炭标准要求较多时,质量成本的投入量增加,也就是随着外购配合煤使用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进行质量改进支付的费用(Cq值)增加,质量改进后销售额(PQ)随之也要增加(提高产品售价),否则会导致成本倒挂,也就是常说的经营性亏损。换而言之,焦炭质量的提高除提高工艺操作水平外,主要是靠增加优质的外购配合煤的数量和质量来实现,即:靠质量成本的投入来实现较高质量的焦炭产品。因此,在一定时期,在特殊的市场环境下,满足客户要求必须是相对的,否则,将会导致企业亏损。谁都知道“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谁都会说“以质量求生存,以效益谋发展”。但是,较高的产品质量就应该有较高的售价,即:所谓的“优质优价”。否则,无法实现“以效益谋发展”的企业愿景及核心价值观。
三、过度质量承诺与质量利润的关系
大家知道,湿法熄焦工艺所生产的焦炭,水分含量随着焦炭粒度的降低而迅速增加。如果40毫米以上粒度焦炭的水分小于9%的话,则25~40毫米粒度焦炭的水分含量在10~13%之间,而10毫米以下粒度焦粉的水分含量通常大于16%。这是由于小粒度焦炭比表面积大于大粒度焦炭,其表面携带的水分较多形成的,而且随着下雨或日光暴晒,其表面携带水分的变化也是无规律的。实践证明,完全冷却后的焦炭是不渗水的。过去那种无论焦炭粒度多大,水分含量一律≤7%的合同承诺是不符合实际的。由于产品质量的过度承诺,导致质量利润的下降或被客户扣去超合同约定水分含量的焦炭重量是必然的。
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销售给零星客户各种粒度焦炭合计46.8多万吨中,仅水分含量超合同约定而扣除的焦炭吨位达3.03万吨,这是合同中质量指标不符合实际的承诺所造成的损失。
又如洗精煤的质量,国家尚无洗精煤的质量标准,完全参照焦煤的质量标准制定洗精煤的内控质量标准或销售合同,是不符合生产实际的。这是由于木里煤矿的草皮煤本身就不是焦煤,生产出的洗精煤也成不了焦煤,其挥发分通常≥28%,甚至>30%,而GB5751《中国煤炭分类》标准中规定,挥发分20%~28%,G值50~65,胶质层厚度≤25mm才是焦煤。然而,洗精煤销售合同中,承诺的挥发分≤28%,这样的合同一旦生效,被客户扣罚超标部分的合同价是必然的。尽管艰难的合同洽谈约定了销售价格,结算时扣除超标的水分含量、焦末含量、挥发分等吨位和扣款后,约定销售价格就变成了可望而不可及的美好愿望了。
自今年5月份以来,焦炭和洗精煤的对外质量承诺,引起了各级领导和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在原有的《合同审签流转单》中增加了“生产单位领导审批意见”一项内容,不同粒度的焦炭水分含量有了一定的提高,不再按≤7%的统一指标数对外承诺了,使企业的质量利润有了明显的提高。据不完全统计,在当前焦炭市场持续低迷,价格降到历史最低点且无市场的情况下,6月份焦炭还实现了毛利100余万元的可喜成绩,当然这其中也包括了煤化公司各部门开展“开源节流,挖潜增效” 的工作成绩。
四、“途损”导致的企业利益损失
经查阅外销焦炭结算记录,2010年11月1日以前,小客户的货款是以火车车厢上标注的“标吨”进行结算的。可是铁路运输部门从货物运输的安全考虑,要求火车发运焦炭和洗精煤以“标吨”为装车重量验收标准,货物净重量超过“标吨”部分必须卸车。这一规定在给外包单位装车人员增加劳动强度的同时也给装车管理带来了很大困难。导致装车人员和车间管理规定了“宁亏不超”的装车要求。按“标吨”结算产品,使客户或中间商受到一定的重量损失,由此产生了“途损”的重量异议和矛盾。实质上“途损”是货物净重少于标吨造成的,并不完全是运输途中的损失。因此,2010年11月2日,集团公司召开专题会议,并下发青庆阅【2010】42号《零星客户铁路发运以乌兰煤化公司轨道衡计量结算会议纪要》,作出了“零星客户产品计量以我方轨道衡计量吨位为准”和集团公司承担“途损”比例的两项决定。但是,此项决定没有明确规定按煤化公司过磅数结算时,不存在过去那种按“标吨”结算时所发生的“亏吨”现象,而且“亏吨数甚微”的客观事实。虽然自2010年11月1日起,结束了用“标吨”结算,但集团公司还在承担着由“标吨”结算时引发的“途损”补偿。如2012年,冷水江钢铁、石家庄中大、藁城宏森、广西盛隆、衢州元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客户,全部以我方计量数据结算,销售的各粒度焦炭合计46.8万多吨,“途损”补偿扣除的焦炭吨位达1.8万多吨。可是,以客户计量数据结算的新疆八一钢厂,2012年销售40mm以上粒度的焦炭约66万多吨,双方磅差只有756.21吨,磅差率仅为1.15‰,而且与该公司的合同中,由于是以客户过磅数结算,无途损补偿的约定。同年售往山东日钢40mm以上粒度的焦炭约20万吨,磅差1154.688吨,磅差率也仅为5.56‰,由于是以客户的过磅数结算,也无途损补偿约定。在上述零星客户中,出售给冷水江钢铁公司的焦炭约33.25万吨,水分和“途损”两项扣吨多达3.54万吨,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是很大的。
综上所述,产品质量的合理承诺与质量利润具有一定的线性关系,承诺的质量指标好,质量利润会越低,这就是产品质量对外承诺与质量利润的关系。符合实际的产品质量承诺,可以免遭客户的质量扣吨反而增加质量利润。例如,按今年7月份以来,25~40mm焦炭的合同价900元/吨,水分含量承诺≤10%,假如重量按1000吨计算,则每千吨焦炭的合同总金额为90万元。既然水分含量实际只能达到12%左右,被客户扣除2%的水分超标的焦炭20吨后,其合同单价也只有882元/吨。因此,不但水分含量≤10%的质量承诺毫无意义,而且900元/吨的合同单价更没有实际意义。还有其它指标,如:焦炭的焦末含量、机械强度、反应性和反应后强度,洗精煤的挥发分、G值和胶质层厚度(Y值)等指标的过度承诺,都违反了“组织有能力满足规定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这样的承诺不但使公司利益受损失,而且还背离了“公平与正义、诚信与责任”的企业核心价值观,还会影响到公司业已形成的良好社会信誉,得不偿失。
(青海集团煤化公司 许常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