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问题简介

来源: 北京总部
编辑: 胡迪
发布时间: 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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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这意味着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需先通过法律途径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在债务人确实无法履行债务时,才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虽然实践中,出于商业风险的考虑,仍是以连带保证为主,但一般保证在债务人本身就具有比较强的实力的时候仍有较多适用。故本文就一般保证的期间作一个简介。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对于一般保证而言,在该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一般保证人,三方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8个月。那么在借款到期后的这 8个月内,乙需要按照规定的方式向甲主张权利并对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丙的保证责任可能免除保证期间的设定一方面促使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避免因拖延而使债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保障交易的及时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保护了保证人的合理预期,防止其责任被无限期延长,维护了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期间长度

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自行约定。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合适的期间长度,如6 个月、1年等。但约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和法律规定,不能过长或过短以至于损害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利益。

若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起算点

一般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主债务履行期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的期限。当该期限届满时,债权人即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同时也开始计算保证期间,债权人应在此期间内根据一般保证的要求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以保障其对保证人的求偿权。

比如,甲向乙借款,约定借款期限为 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8月1日,那么保证期间就从2024年8月2日起算。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的权利行使

主张权利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较为特殊,必须通过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

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同时将一般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在执行阶段再追加保证人)。通过诉讼程序,确定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情况以及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仲裁裁决的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并涉及保证人的责任问题。这种方式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能够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如,乙在甲借款到期后的保证期间内,向法院起诉甲要求其归还借款,并将丙列为共同被告,这种诉讼行为即视为乙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未及时主张权利的后果

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那么一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被免除。债权人将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而无法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比如,乙在甲借款到期后的保证期间内,未采取任何对甲的诉讼或仲裁行动,等到保证期间届满后,再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拒绝承担,此时乙只能全力向甲追讨借款。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特定期间,侧重于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且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特定(一般为对债务人诉讼或仲裁)。而诉讼时效是债权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期间,是在保证责任确定后对债权人胜诉权的一种时间限制。

例如,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按要求主张权利,保证人免责;而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未行使权利,只是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并不当然消灭,但保证人可依时效抗辩。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此时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即保证期间的正确行使是诉讼时效起算的前提条件之一,两者相互衔接,共同规范着一般保证法律关系中的时间要素和权利行使的程序。

比如,乙在保证期间内(2024年6月1日)对甲提起诉讼并将丙列为共同被告,保证期间中断,诉讼时效从2024年6月1日起算3年。若乙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进一步行使权利导致诉讼时效届满,丙可抗辩其保证责任已过时效。

总结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和时效问题是担保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相互关联又有所区别,共同规范着债权债务关系及保证责任的承担。债权人在涉及一般保证的交易中,必须准确把握保证期间的规定,及时通过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权利,并密切关注诉讼时效的变化,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保证人也应清楚了解自己在不同阶段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理解和正确运用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和时效制度,对于处理担保法律事务、维护交易秩序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北京总部 左传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