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九条,在民事执行中,债权人依法转让其债权给第三人,并书面确认第三人取得该债权后,第三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如果人民法院确认该转让合法有效,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支持第三人的申请,允许其作为新的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程序。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确保债权人通过合法途径转让债权后,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能够继续通过法律途径实现其债权。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将债权转移方式限定为“转让”,近期在实践中我们遇到有申请执行人“以债权出资”形式转移债权后,由被出资企业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但被驳回的情况,法院认为出资与转让并非完全一致,因此笔者就这二者的区别做了简单整理:
1.法律性质:
债权出资行为:原债权人向企业投入债权,以换取股份或权益,出资后该债权将成为企业的法人财产,原债权人对债权的所有权转移给企业,而企业则给予相应的股权作为回报。
直接转移债权:指的是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移给第三方,使第三方成为新的债权人,而原债权人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
2.程序要求:
债权出资行为:需要进行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涉及公司法和相关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遵守,如果以债权出资后超出正常时间未进行变更,则应考虑其出资的真实性问题。
直接转移债权:需要遵循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有时还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3.法律效果:
债权出资后,原债权人成为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新的债权人,有权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并可能承担原债权的瑕疵风险。
总之,虽然债权出资也是将债权转移至新的主体,即债权人将其持有的债权转让给新公司,换取新公司的股权,但出资行为转移债权和直接转移债权在法律性质、程序要求、法律效果等方面仍存在一些区别。如果法官在实践中严格按照文义解释来进行判断,则有可能拒绝以出资形式转移债权后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当然,作为被执行人的一方也可以利用这一点来进行答辩以尽可能争取时间化解债务。
备注: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北京总部 左传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