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国家级绿色矿山开始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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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李义玲
发布时间: 201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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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矿业报     2011-07-14     

    据了解,国家级绿色矿山原则上每年推荐一次,申报主体为独立矿山企业(含油气企业),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按照要求,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遴选过程中,要突出本省矿山企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原则上每个省每年申报数量不超过5个,资源大省不超过10个。
     2010年8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坚持规划统筹、政策配套,试点先行、整体推进,开展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试点示范,促进矿业发展方式的转变。   
     2011年3月1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首批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名单公告》,经矿山企业自愿申请、协会推荐、专家评估及社会公示,确定同煤大唐塔山煤矿等37家单位为首批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
    记者了解到,对获选国家级绿色矿山的企业,国家将加大财政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依法优先配置资源和提供用地,建立和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等税费减免制度,加强技术政策引导。目前,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等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已加大对国家级绿色矿山的倾斜和支持力度。
    按照要求,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申报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由矿山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国土资源部委托,中国矿业联合会邀请相关行业协会共同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论证,并报请国土资源部审核,经评估核查不符合《国家级绿色矿山基本条件》的,取消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的资格。
    第二批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在保持首批申报条件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对相关内容略作了修改和完善:
    (一)依法办矿。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证照齐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和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认真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等,对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已经进行了有偿处置;五年内未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未发生严重违法事件。
    (二)规范管理。具有完善的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生态重建、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矿山管理科学、规范。
    (三)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完成了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设计)指标,“三率”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综合利用水平达到国内同类矿山领先水平。
    (四)技术创新。重视科技进步,积极开展科技创新,矿山企业每年用于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不低于矿山企业总产值的1%,生产技术居国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符合《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国土资发〔2010〕146号)的有关要求。
    (五)节能减排。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工作,节能降耗、“三废”排放等达国家规定标准,采用无废或少废工艺,矿山选矿废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0%以上或实现零排放,矿山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六)环境保护。认真落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编制完成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水平明显高于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本区域平均水平,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地质灾害,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区域面积的80%以上。
    (七)土地复垦。认真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编制完成了土地复垦方案,并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提取复垦费用、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实现“边生产、边建设、边复垦”。
    (八)社区和谐。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能够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社区关系和谐。
    (九)企业文化。拥有符合企业特点的企业文化,企业职工文明建设和技术培训体系健全。
    据了解,《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提出了发展绿色矿业的明确要求,到2020年,全国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大中型矿山基本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小型矿山企业按照绿色矿山条件严格规范管理。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区土地复垦水平全面提升,矿山企业与地方和谐发展。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于7月12日发布通知,要求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抓紧做好第二批国家级绿色矿山申报工作,于2011年9月15日前,将本省的申报材料一式十份(以及电子文档一份)报国土资源部。